泉州师院档案查(借)阅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7点击数:670
作者:陈奭琛发布时间:2017-11-27点击数: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
第二条 查阅档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校长签字批准。
二、党政类档案,须经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三、人事档案须由中共党员干部查阅。查阅副教授(含相应职称)或副处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查阅其它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查阅单位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四、绝密级科研档案,一般限于该项目工作人员查阅。其它人员查阅,须经本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五、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六、出版类专家审稿意见,须经编辑部主任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七、基建、产品、仪器、声像档案须经查阅单位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八、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查文件单位负责人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九、学籍成绩,须凭个人证件查阅。
第三条 档案资料一般只限在档案馆查阅,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者,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在批准期限内归还。
第四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私自抄录,不得任意扩散和传播档案内容。严禁涂改、污损、抽拆、转借,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阅档者必须认真填写查(借)阅档案登记表,并积极提供利用档案效果情况。
第七条 校外单位和校内个人非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遵守有偿服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