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履行本机关的各项工作职责,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杜绝决策失误,建立勤政廉政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的处长负责制,特制定处务会议事规则。
一、处务会的召开
1、处务会是本机关行政集体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
2、处务会由处长主持召开,如处长不在时,可指定一位副处长主持。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处务会成员由处长、副处长,管理科、综合科、医务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研究议题所涉及的部门,确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4、处务会之前,综合科应向与会成员征集和通报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日期。
5、提出议题的处务会成员及属下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会前作充分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及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与会人员会前必须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在开会时提出意见。
二、处务会的决议范围
1、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决定,承担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有关工作。
2、制定年度、学期处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引导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4、讨论决定本处职责范围人事安排、职称评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及各类表彰奖励推荐等人事工作、招投标、后勤改革方案确定等方面的重大事宜。
5、处长认为必要的其它议题。
6、需要处务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定的产生
处务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听取各成员意见,认真征求多数人的意见后,由处长(或指定主持人)最后作出决定。参会人员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后提交下一次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的执行
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议决事项根据决议,由相关负责人做好落实和执行,并解决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