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腐败串案已历时两年,涉及此案的嫌犯越来越多。今天上午,原天津中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陈卫国涉嫌向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行贿42万元,谈到送钱时的情况,陈卫国说:“大家心照不宣。”(2006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新闻转自北京晚报) 一句“大家 心照不宣”,真切地道出了行贿受贿者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理上的“默契”。晋·潘岳《夏侯常侍诔》:“心照神交,唯我与子。”后作“心照不宣”。对于行贿受贿者来说,彼此心里都明白送钱和收钱是犯罪行为,而不公开说出来,于是一个想送,一个欣然笑纳。那么,为什么双方能够如此“心照不宣”呢? 一是在“礼尚往来”的氛围下进行的。行贿者之所以会去给领导送钱、送物,往往是摸准了对方的“脾气”,或者说,找到了“下药”的契机。特别是对于一些已经“熟悉”了的行贿和受贿者来说,送和收只不过是一种“礼尚往来”而已。一般,陌生人给陌生人送礼,成功的几率是不太高的,估计也没有人会贸然给谁送礼。陈卫国认为,因为在于大路的“关照”下,自己做成了将近1亿多的汽车租赁生意,理应表示一下感谢;而于大路认为,因为有人向自己推荐了陈卫国,通过接触,对他的公司比较放心,就用了他们300多辆汽车,使他做成了生意,接受一下他的感谢也未尝不可。 二是在“你情我愿”的前提下操作的。在权钱交易的潜规则里,我给你办了事,你自然心甘情愿地表示一下感谢;我给你送了钱,你自然满腔热情地为我办事。送和收都是在一种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由于双方都有“目的”,并且已经有一方达到了“目的”,于是行贿受贿便会自然而然地发生。于大路如果没有给陈卫国“关照”,陈卫国估计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去“送钱”;而于大路如果不是看准了日后的“回报”,估计也不会将近2个亿的生意给陈卫国去做的。如果任何一方无所求,可能行贿受贿也不会进行得如此“顺利”。 三是在“遮遮掩掩”的外衣下做成的。向来没有行贿受贿者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并且明目张胆地送和收“现金”的。一般都会选择在比较隐蔽的环境下,比如在办公室、家里或喝茶时,并会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交易”。陈卫国和于大路的“接触”相必是在酒店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他们的42万元的“交易”也是在“办公室”里悄悄地进行的,并且是用“一个手提纸袋”装着的。由于有了“掩护”,双方送和收自然也就非常坦然和心安理得了。 四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在中国的官场中,一些当官者,往往能够将权力用到“极致”:只要我说了算,别人就得听我的。尽管也有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监督等形式,但是“一人说了算”还是存在的。如果什么都走正常的程序,估计也不会有那么多的领导会成为行贿者“攻关”的对象了。因为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有权,他可以在没有任何招投标的情况下,将汽车租赁业务给陈卫国去做;又由于“监督”不是“监控”,才使得陈卫国得以在于大路的办公室“公然”行贿成功。 行贿受贿者的“大家心照不宣”,既暴露了有些人视“违法犯罪”为“官场惯例”,更暴露了我们的一些干部制度和约束已经在某些人的潜意识中荡然无存,或者说实际效果不大。 |